学习贯彻“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投资者教育专题活动内容

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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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各位投资者:
2021年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71号颁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为做好《若干规定》学习宣传落实工作,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活动,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开展关于《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
一、充分认识《若干新规》的重要意义
《若干新规》通过“十不得”禁止性要求,重申和细化私募基金监管的底线要求,让私募行业真正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推动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将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促进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
二、深入学习、准确理解《若干新规》各项要求
对于《若干新规》,各位投资者不仅要熟读《若干新规》,学习各项内容的深刻性,准确把握各项要求,还要深入了解《若干新规》的出台背景和变化。投资者可以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相融合,线上线下学习相结合,利用交流、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丰富学习形式。“十不得”禁止性各项要求内容如下:
1、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2、经营范围禁止性规定:管理人应保持专业化经营,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资产管理无关的业务,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范围的管理人应在一年内,进行整改完毕。
3、股权结构要求: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如同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对设立多个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说明。新增了有集团化经营需求的,需对旗下各管理人业务进行明确分工。
4、募集行为规范:不得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5、投资人数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规定;正式将信托计划、QFII、RQFII等未在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确认为合规投资者;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证券类私募投资单一收益互换、股票、债券等应不属于单一融资项目。
6、投资禁止性规定: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所提供的1年期以内的借款或担保排除在了不符合“基金本质投资”的范畴之外,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财产总额的20%;不得新增此类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7、基金运作禁止性规定:基金财产收益不得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名义、账户代私募基金收付;禁止自融行为: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收益分配禁止: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包括不按照投资标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红、支付收益等。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有前款所列行为或者为前款行为提供便利。
8、限制性投资领域: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市场投资除外;不得新增此类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9、关联交易相关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关联交易是指私募投资基金与管理人、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新增产品:合同约定应约定,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0、信息报送与披露要求:私募行业相关机构及个人应审慎对待,确保登记、备案、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




 


重要声明

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一、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根据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根据我国《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请直接关闭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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